马乐案:为什么原一、二审裁判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准确?
原审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万余元。原审法院认定马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在适用刑法第180条时,认为马乐的行为只应按“情节严重”处理,不应按“情节特别严重”处理,因而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并处非法所得一倍罚金。
检察机关则认为,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因而提出抗诉。最高法经审理认为,马乐的行为确实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原一、二审裁判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准确,因而对该案进行了改判。
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成交额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等情形设定为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遵循相同的标准。
就本案而言,原审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额达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达1912万余元,已远远超过上述标准,且在案发时属全国查获的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马乐的犯罪情节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而不只是“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