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案:为什么辩护律师的三大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如何审查及判断“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中辩护律师意见的:
第一,辩护律师提出,饮水桶内水样、黄洋尿样和饮水杯均是黄洋的同学自行提取,检材有被污染可能。最高法审查认为,黄洋的同学提取上述物证时,该案件尚未进入侦查程序,亦未确定性质,属于为治疗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向鉴定机构提取上述检材,程序并无不当。
原始检材的提取人均为医学专业研究生,具备无菌操作知识,所使用的提取器材亦是由医生提供的无菌器材,且在提取过程中操作规范。检材受到污染一说缺乏客观依据。后由公安人员提取的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亦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也可佐证由黄洋的同学所提取的原始检材未受到污染。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二,辩护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司鉴所”)开始对黄洋尿样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物鉴中心”)却在从司鉴所调取的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两家鉴定机构对黄洋尿样的检验结果相互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