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
近日,兴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总面额为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法判决张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目前,全部假币已移交银行进行了处理,对于张某假币的来源问题,兴山警方正在全力追查之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