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经评估,打捞公司产生搜救费用共计人民币244万元,而获救集装箱货物总价值为40余万元。救助行动结束后,打捞公司向船运公司索要搜救费无果,遂将船运公司告上法庭。打捞公司认为,其已按搜救中心的指令,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搜寻和打捞漂浮集装箱,航运公司应承担执行搜寻和抢险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人民币244万元。从救人于危难到与被救方对簿公堂,打捞公司表示也很无奈。
航运公司认为,救助行动结束后,打捞公司已从被救货主方获得救助费用17万元。打捞公司救助的对象是集装箱及货物,并非自己的船舶,根据国际海难救助公约中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打捞公司无权再主张救助费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围绕是否有权主张救助费以及上述费用应如何计算展开辩论。
国际海难救助公约:无效果无报酬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打捞公司在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下,作为救助人,已尽合理谨慎义务完成了对“兴泰5”轮所载集装箱及货物的搜救,航运公司作为“兴泰5”轮的所有人,对自有船舶发生事故和救助过程应当知晓和关注,其并未对打捞公司的救助行为提出明确异议,打捞公司作为救助方,取得救助效果,依法有权为其救助行为向被救助方主张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