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草案规定,对于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需求,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炮制的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草案还规定,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只需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监管“超范围执业”将成监督重点
由于现行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涵盖了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管,草案只对个别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补充规定,“以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只可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只能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活动,并将诊疗范围等相关信息在诊所明显位置公示”。
草案提出,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并将超范围执业作为监督重点。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的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对“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背景
早在1983年就有对中医药进行立法的提议,但因对中医药地位和优势的认识不完全一致,中医药立法一直未提上日程。直到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明确要求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