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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儿童,视角欠缺
缺乏孩子视角,看不到孩子需要,法律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甚至一些为保护孩子权益制定的法律,更大程度上是成年人的宣言书。
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这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的国际性约定,1992年4月在我国生效。
全国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苏芸说,“公约确定了儿童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四大最基本权利,《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也就此提出依法保护、儿童优先、儿童最大利益、儿童平等发展和儿童参与的五个原则。可媒体似乎并没有注意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的一些要求。‘六一’原本是孩子的节日,却常常是孩子跳舞给大人看,跳得不好还要被批评。我们的文化里还习惯把孩子当成一种附属品,儿童的参与权和被尊重的需要都没有得到重视。”
“儿童利益优先,说的是社会利益和儿童利益相冲突时,谁应当居先。比如说,某地有很多打工子弟学校没有取得五证,手续不全。到底是先撤销学校,还是先保证孩子有学上呢?满足孩子的基本需求,才有可能满足社会需求。做不到这一点,连最朴素的公正都谈不上。”皮艺军说。
目前有关孩子的媒体思维还是成人化的东西,李莹举例说,西班牙一个关于儿童暴力的户外广告做得非常巧妙。以成年人的身高看这个广告牌,它就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男孩,标着“一定要保护儿童”的广告词;以孩子的身高看,就变成了一个嘴角流着血的,被暴力伤害的孩子,旁边用大字号写着可以获得帮助的地址和电话。
“没有孩子视角,看不到孩子的需要。我们的法律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比如有专门为孩子起草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更大程度上是两部成年人的宣言书。少年保护这个领域,要尽可能详尽地制定有操作性的法律条款。”皮艺军说。
《今日说法》栏目制片人朱海峰表示,“《今日说法》经常涉足儿童案件报道,不可回避的是,尽管很努力,但在专业上还是留下很多遗憾。在法治媒体里,目前的现状可能差不多,有的更随意,对儿童隐私、儿童权益保护很不足。”
“从刑法学角度看一种危害行为是犯罪,认为‘犯罪该罚’。但从犯罪学来说,会说‘犯罪有理’,少年犯罪一定有它的原因存在。孩子关注的是感官的东西,不能直接用理性的标准去衡量他们的行为是非,也不能把成人认为好的东西用灌输的方式传递给孩子。法律上讲的‘特殊保护’要真正弄清楚特殊在哪里,不能混同于成人。”皮艺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