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春节期间,周女士和她前夫的老家也被多处张贴她与黄某的不雅照片。年后,黄某再次来到周女士做生意的旧货市场以及附近公交车站等很多公共区域张贴此类照片。直到周女士的儿子也知道了此事。
周女士认为,黄某的行为已经对她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给她及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她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权。故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刊登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现场 被告未到庭 法院按缺席审理
庭审时,被告黄某并未到庭应诉,法院按照缺席审理。
据了解,黄某向法院邮寄了书面答辩意见,只有短短的一句话:原告周女士所言不属实,自己没贴照片,我的名誉权也受到侵害。黄某认为,应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监控录像、张贴信息以及派出所工作人员让黄某书写的悔过书等相关证据,作证黄某张贴不雅照的事实。
原告周女士的同行梁女士曾到庭表示,她曾经见过黄某,还看到过黄某向多家摊位发放原告周女士的裸照,并附有原告的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