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构成侵权 判赔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利用与原告曾经的亲密关系,以其与原告的性爱照片威胁原告继续交往,在被拒绝后便肆意张贴、散播此类照片,并通过附加原告正面大头照、真实姓名等信息的方式,明确指出性爱照片中的女主人公就是原告,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与其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涉及多地,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信向原告公开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被告刊登道歉信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此外,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手段情节恶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严重,给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均造成了较大的困扰,符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且原告主张的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朝阳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黄某立即停止散播原告周某的不雅照,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