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条件成熟时,将采取目录式管理的现行市场准入事项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实施负面清单制度,能够降低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然而,企业进入市场后,能不能顺利开展业务,后续监管能不能跟得上、管得住、管得好,是对政府管理能力的一大考验。这也是提升政府监管能力的重大机遇,乃第三大看点。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后,绝大部分前置审批将取消,这意味着政府工作重点将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这是对政府能力的重大考验。”陈升说,这要求从监管方式、法律体系、监管能力上全面提升,也需要对基层监管力量进行整合。
在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上,《意见》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要求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若违法失信经营将自愿接受惩戒和限制。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将严重违反市场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依法实行市场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