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快讯李先生在马航事件中失联后,因贷款未按期偿还,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被银行要求代为清偿,房地产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赔偿违约金60余万元。今天上午通州法院通报称,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依法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本市有关马航事件中当事人的首起诉讼案件。
据悉获悉,2012年11月7日,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通州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70万余元,首付款为81余万元,剩余房款189万元贷款。
2013年3月27日,李先生与房地产公司、A银行签订《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后A银行按约向李先生发放贷款189万元,期限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