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房地产公司遂以上述事实为由并根据合同约定,以商品房买卖为由诉至通州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金669061.26元并将房屋腾退交还给房地产公司。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李先生的妻子、母亲取得联系,在得知该诉讼后,李先生的妻子、母亲哭诉李先生失联后给生活带来的巨大痛苦,且表明诉争房屋是她们唯一的住处,等李先生情况明确和赔偿完毕后再继续偿还贷款,并提交了搭机证明。
承办法官遂与房地产公司取得联系,希望其理解李先生的特殊境况,撤回起诉,等失联事件处理完毕再行起诉,但房地产公司以银行坚持让其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偿还李先生贷款为由拒绝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