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日14时许,田浪在梨埠镇某宾馆门前,再次提出与李某某继续恋爱关系遭拒后,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李某某胸、背部多刀后,又持刀自杀未遂,最后被送医院救治并被抓获归案。李某某则因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2014年3月20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田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田浪提出上诉。经审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田浪因情感纠葛持械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田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予以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