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智明在法庭上供称,当天下午14时许接到堂弟的电话,堂弟邀请自己去他父亲田家云家喝茶,走进院子大门就看见田家云的女婿、自己的堂妹夫金某等人坐在院内喝茶聊天,看到金某跷着二郎腿坐在桌子前的一把小靠椅上,举止很不端庄,自己当时非常生气,就想要教训他一下。
田智明称自己径直走到金某身前,抬起手连续打了堂妹夫金某右耳部位两下,金某被打后起身抓起身下的那把小靠椅向自己摔过来但是没有打中,在场的其他人就立即上前将发生冲突的两人隔开了。
南雄市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田智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南雄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