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些问题,记者咨询了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杨晓鸣律师。他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综合本案来看,大黑狗在毛老板的厂区逗留时间长达一年多,且毛老板本人和他的家人经常喂养大黑狗,可以说已经构成饲养关系,毛老板就得为大黑狗的行为负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