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谢娟的母亲与黄刚的父亲系亲兄妹关系,谢娟与黄刚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依法不得登记结婚。结婚后,其婚姻无效。
对表妹谢娟诉表兄黄刚的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宣告谢娟与黄刚的婚姻无效,此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不得提出上诉。(章海涛 赵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