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樊某、保安等人的劝阻下,叶建纯趁机挣脱跑出办公室,但因伤势过重摔倒在走廊拐角处。
王逸环持刀追出办公室,不顾他人的劝阻,再次持刀捅叶建纯的背部,并割颈部,致叶建纯当场死亡。后王逸环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但未能接通,随后留在作案现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王逸环当场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上诉人王逸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王逸环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