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告人蔡某某在此案发生之前与周某某并不认识,没有主观动机;
其次,周某某和向某某在本案中也有过错,包括随意在被告门口小便,深夜踢打被告家大门,在被告出门讨说法时先动手打人等,也是斗殴发生的诱因;
另外,蔡某某在捅人后没有逃离,并有主动向警方投案情节再加上事后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综上所述原因,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蔡某某进行了判决和量刑,蔡某某本人也表示接受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