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良的同案犯、帮他跑腿的郭某供述,齐某良最少干了6件这样的事。
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齐某良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宣判后,齐某良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称卖淫女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并且他已给了嫖资,不属于强奸,而他的行为也应属于敲诈勒索,不应属绑架罪。
市中院二审后,驳回齐某良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