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恰与退彩礼有关。男女双方订婚同居三年,却因家庭纠纷导致女方另嫁他人为妻。那么当初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的2.6万元彩礼到底该不该退?
张某与岳某于2009年11月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3月21日,两人订婚。订婚当日,张某家经媒人给付女方岳某家婚约彩礼2.6万元。订婚后,张某与岳某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生育子女。2013年3月2日,岳某因生活琐事负气离开张某家外出。2014年3月,岳某在甘谷县金山乡与当地人王某登记结婚。为此2015年10月,张某将岳某告上麦积区人民法院,诉请岳某退还当初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