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二中院于11月3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一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4月、6月、10月、2015年2月、6月共获表扬5次,2014年4月获单项表扬1次。2014年10月28日,缴纳人民币20万元。
市二中院认为,罪犯杨一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最终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不变(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