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法院表示,虽然从被害人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参与此案知情人士透露,李某某一直坚持本案只是嫖娼,并非强奸,且他未参与,二审时李某某自称一进事发房间就接到其母梦鸽的来电,他遂出门接电话,回来后"什么也没看见、也没参与";而在一审时他声称喝醉了、睡着了。
梦鸽
张起淮解释,通话记录确有显示,李某某当晚曾接过其母的三次来电,"每个电话都有几分钟",彼时他出门"至少三次",这与他一审时所称"喝多了"的行为发生有先后,"不冲突。没有‘翻供’之说。"
张起淮称,作为李某某的二审律师,他主要是向法院提出再调取数处关键处的客观证据,包括事发房间的隔壁房间顶上摄像头所录制的监控视频,及湖北大厦、金鼎轩、附近肯德基的厕所、医院等几处门前的监控视频。
"二审时我提了20份调取证据的线索,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是什么状态,被害人有没有伤",他亦申请了受害人杨某某出庭,但法院均未认可,也未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