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认为,认定李某对案涉10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政府给付10万元的起因是,李某认为政府在拆迁补偿中有不当行为而上访,政府为平息上访而给付。该10万元的给付,是政府集体研究结果。案涉28亩鱼塘在被征用时,未被作鉴定。此外,李某的鱼塘性质(粗放塘或精养塘)存在争议,这也关涉到对李某的补偿标准及补偿数额。
因该鱼塘已被征用,客观上已无法再做鉴定,李某及其辩护人提交了与射阳县海洋与渔业局的“情况说明”相反的证据。故原判认定李某对案涉10万元系“领取合法补偿之外的非法占有”证据不足,江苏省高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户对该10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江苏高院还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某具有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李某对于征地补偿一直不服客观行为表现为多次上访,在其供述中,其多次称“上访是因为补偿不足”。其后政府迫于信访压力,通过集体研究给付其10万元。
信访作为地方政府重要的被考核指标,李某等人的上访固然给地方政府造成了信访的压力。但是,依据我国《信访条例》及宪法的相关规定,信访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李某通过上访进行权利救济,且在上访中未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方法:威胁、要挟、强拿索要。政府的给付行为均经集体研究,并不属于“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江苏高院认为,现有证据认定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原裁判对其定罪量刑错误,遂改判李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