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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划定支付机构“势力范围” 发红包需实名

[2016-01-03 17:16:00] 来源:华夏时报 编辑:大亮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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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短短3天,连发两文,央行为争议良久的远程开户、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及互联网支付机构权责开启了一个崭新的2016支付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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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一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为I类,消费和转账的余额付款限额为自开立起累计1000元;自主或委托现场开户,或以线上开户方式且至少三个或五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则为Ⅱ类和Ⅲ类,消费和转账的余额付款限额分别为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而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除了消费、转账,还具有投资理财功能。

  此外,依据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的综合评级和达到实名制的支付账户比例将支付机构再细分为三类,不同类别的支付机构在监管要求上有着梯度差异。如综合评定A类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机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单日限额可以提高到10000元,综合评定B类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机构是7500元,而综合评定为C类或实名制落实未达标的支付机构则严格执行5000元的交易限额措施。

  以微信红包为例,微信用户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的,可正常收取红包,但若需要对外发红包,需要进行身份核实:开通Ⅰ类支付账户,可以方便发放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红包。如果发放更大额的红包,可以进行支付账户的升级,同时选择等级高的支付机构在单日限额和年度限额内发放;如果单日超过10000元的或年度累计超过20万元,可以使用快捷支付从银行卡直接转钱进行组合支付,满足大额红包的支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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