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李梅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财产。李梅主张,将婚后建的两间两层的楼房一幢及附着土木结构小房当中位于西北面的一半房产分割归她所有。王强支付加力运输货车折价补偿款3万元,并返还代领她的征地补偿款22000元,支付2013至2014年所得楼房租金款的一半即15000元,还要王强承担在盖房时她向大嫂刘某欠款6000元中的3000元。
男方:未登记结婚,夫妻共同财产不属实
王强辩称,他和李梅在1983年8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结婚,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李梅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属实。王强说,家中两层小楼建于2006年,其附着瓦房建于2008年,都是儿子王晓磊自建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梅所称的这辆加力车,已经是家里的第六辆车了,是儿子所买,属于报废车,无车牌号,用在沙滩上运输砂石。”王强说。王强称,李梅陈述的6000元债务并不属实,根本不存在,事实上是李梅的哥哥欠他的钱,他就扣下了6000元的补偿款抵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