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驳回女方要求男方承担共同债务请求
万宁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梅和王强确实在1983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近些年来,李梅和王强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李梅为此于两年前外出打工,与王强分居生活,以上事实,双方无争议。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对房屋和汽车等各项财产的认定,均持有较大的争议,且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财产事实一时难以查清,本院在本案中对以上财产不作认定处理,原告就上述财产主张权利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李梅对其要求王强承担3000元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梅与被告王强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梅要求被告王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3000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