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处被告人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罗臣承包了某局一集资建房消防工程,在工程施工方已给罗臣结清工程款,并经高新区(新市区)劳动监察大队向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罗某通过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达42300元,侵害了六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的家属将拖欠莫峰魁、莫奇等六人的42300元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并取得莫峰魁、莫奇等六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