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律师说,对当事人而言,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法院可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上述规定是和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前是有区别的,未实施登记制之前,针对不符合规定的 “奇葩”案件,甚至是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一些法院存在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致使当事人的投诉无门,权益受到损害。
葛律师认为,立案登记制度最大的变化是老百姓打官司变得更容易,避免了过去法院系统审查过严,敏感案件不立不裁,不及时立案,长期搁置案件等情形。
但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虚假、恶意诉讼等现象可能会存在,同时不考虑诉讼成本、滥用诉权问题依然有市场。当事人一有纠纷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无条件受理,稀奇古怪的诉讼不在少数,根本不考虑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对此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或法院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