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过两审法院裁定,该案不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原来,今年5月,60多岁的高隽(化名)向法院起诉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省公安厅侵犯其人身权利。
高女士诉称,她于2014年10月8日下午4时许,行走在北京某快餐店的东单店楼下,向一小贩打听是否有公用电话时,从楼上猛砸下一个带铁盖子罩的灯,从她的后脑、肩上猛滑下砸在抬起的右脚后跟上,顿时触电般麻木。
高女士认为,当时她看到从协和医院方向飞驰而过的外地车牌白色面包车,标有蓝色“公安”二字,因此罪魁祸首就是某省公安干警所为(警车就路过一下,也就躺枪了)。
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起诉人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起诉人名誉损失、荣誉损失、人格损失、人权损失等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亿元;判令被起诉人某省公安厅赔偿起诉人名誉损失、荣誉损失等5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