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决定书中写道,五人被羁押期间,因精神受到伤害,名誉权受损,家人的精神也受到较大伤害,对生产或生活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可以认定为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法院应当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人对上述赔偿均表示不合理,焦点集中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
五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有的是35%,有的是30%,有的是25%,不统一。他们认为,即使35%的最高标准,也远远不及其他冤案的标准,如不久前公布的福建陈夏影案国家赔偿中该比例达到了45%。
要求支付“刑讯逼供伤残医疗赔偿”被拒
五青年此前一直控诉曾遭到警方刑讯逼供。
此番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五人还要求给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伤残金、医疗费,以及赔偿当年被公安机关扣留的汽车、手表、现金等费用。
安徽省高院在前述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回复称,两级法院在判决(裁定)中对上述内容均没有涉及。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安徽省高院不是上述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因此不予支持。
五青年还提出了赔偿误工费、伸冤费、企业财产损失、恢复党籍等请求,安徽省高院均以上述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而未予支持。
上述赔偿请求,五青年还同时提交给了阜阳市公安局。
对于张云、张虎等当年被扣财物的赔偿申请,阜阳市公安局出具决定书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