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放假,不少学生选择打打零工,可烟台福山区某学校张某等五名学生,却因打零工期间伙同老板一起将一名男子非法拘禁并对其进行殴打被依法刑拘。
最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开发区检察院最终对张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对刘某、陈某、董某、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为帮老板要钱,5名学生拘禁他人
学生张某、刘某、陈某、董某、杜某5人是福山区某技校的在校学生,同住一个宿舍的他们关系较好,按照出生年月排列,张某是他们5人中的大哥。
2014年7月放暑假期间,五人商量着一起打工赚点儿零花钱,由于到工厂打工岁数不够,张某提议可否打点零工锻炼一下自己。
经李同学的介绍,他们5人到某人力资源公司干中介,中介老板胡某特别欣赏张某,就同意他们五人到公司上班,并给他们安排了住的地方。
2014年7月20日,老板胡某说季某因招工的问题欠他一部分费用,要求张某陪同他一起开车将季某拉到开发区一偏僻处索要2500元。
次日,他们拉着季某到福山区一家歌厅,协商季某再支付胡某1万元,双方了解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