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侦查终结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5年3月13日向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随后到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印案件材料,在充分全面了解案情后,在与办案检察官与受害人多次沟通后,律师尝试将该案件作为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等5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又系初犯等,主观恶性较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希望量刑时可以酌定从宽处罚。
开发区检察院在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后,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社会效果,最终基本上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刘某、陈某、董某、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但因张某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附条件不起诉。
考验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