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行为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1 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 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 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 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处理】
犯事旅行社至少罚30万;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相关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犯事旅行社和相关人员将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