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快递严重不负责任过错明显
对于这起案件的审判思路,法官向法晚记者进行了详细解读。
宏创公司通过韵达公司邮寄快件给陆先生,双方之间构成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陆先生系该服务合同的收件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作为韵达公司的加盟公司,飞翔公司以韵达公司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韵达公司承担。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快递员严重不负责任,从而引发投诉和诉讼等一系列维权行为。如快递公司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认真负责,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故韵达公司的过错和侵权行为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与陆先生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导致事主丢掉工作
应赔误工费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陆先生了解到情况后,多次到韵达公司寻找快递并到市邮政部门投诉,且对产生的交通费提供了部分发票。因部分发票不能反映出行车路线,故法院对交通费的数额酌情确定为40元。
陆先生主张其未在单位上班导致工资收入减少。对该主张,法院考虑到陆先生是在快递问题发生前主动离开单位的,故工资收入减少是其自身导致的;但快递公司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陆先生丧失主动上班的可能,故对误工损失酌情确定为800元。
对于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法院认为陆先生虽然称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态度恶劣造成其精神痛苦,但法院认为,这并没有造成陆先生人格权利损害,故不予支持。
陆先生要求飞翔公司出具投递底单,法庭上飞翔公司已当庭提交,诉讼请求已经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