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高女士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起诉人虽经法院释明,仍坚持主张二被起诉人共赔偿其各项损失1000亿元,超出了基层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起诉人高女士的起诉不予受理。
高女士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并提交了3万字的上诉状。另据了解,高女士还因去年乘火车遭到某国旅集团相关人员等侮辱诽谤,于今年5月向北京另一基层法院起诉某国旅集团、铁路客运段等侵权,要求赔偿其名誉损失等共计150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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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官曾对高女士释明多次法律,并联系高女士的亲属协助,但高女士坚持起诉,其亲属也表示她告状多年,根本就劝不动。
日前,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高隽的起诉,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是正确的。但是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说理部分欠妥,高隽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关键点并不在于起诉所涉及的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而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高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