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印成了唯一物证
莆田中院就此案一审开庭时,四人拒不承认检方所指控罪名。“心里总有那么点希望,以为能遇到包青天”,蔡金森说。
1995年6月5日,莆田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死刑,蔡金森因在案中所起危害较小(带路、望风及按住被害人脚),且坦白交待,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于1999年4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将许金龙、许玉森和张美来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理由称:“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况,四人尚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之犯罪分子”。
蔡金森申诉阶段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律师告诉南都记者,20年前的司法理念与如今大不相同,当年的量刑比现在严得多,抢劫杀人判死刑的可能性极大,而将三名死刑犯改判为死缓的案件也很罕见。
南都记者梳理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发现案件唯一与四名被告人相关的物证,就是许玉森的一双球鞋。警方从案发现场提取了一个鞋印,根据鉴定,与许玉森家中的球鞋是同一厂家生产,并且是同一码数。
按照常理,这一证据并不能证明许玉森一定去过现场,毕竟,穿同一厂家生产同一码数鞋子的人绝不仅仅许玉森一人。可这一证据仍然成为了法院定案的证据。
法院认定的作案过程是,四人分别按住郑金瑞,用绳子捆住手脚,再用风湿膏封住嘴,然后用面粉袋套住头部,再用胶纸粘住,并在脖子上绕几圈,致使老人颈部受压窒息死亡。
但被告人的代理律师王耀钢称,现场提取的杀人工具麻绳、细塑料绳、面粉袋、风湿膏上面都没有四人的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