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告一致认为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昨天,除了专车司机小罗,滴滴公司(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向“滴滴”提供涉案车辆的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为“滴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冠华英才公司,也到庭参加诉讼。
五被告一致认为,原告搭乘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当时的驾驶人小刘是原告的亲戚,17岁,未成年,44岁的原告作为成年人,乘坐这样的车辆,放任危险的发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冠华英才公司代理人称,原告所驾驶的车辆没有牌照,驾驶人员17岁,也没有取得法定的F本驾驶执照,至少承担60%的责任。
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追问:滴滴公司是否要担责?
租车公司认为,自己虽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但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在租赁期间已丧失对涉案车辆的直接控制,故应由享有直接控制力的承租方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