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近期挂上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据相关案卷资料,高耀新是河南洛宁县人,生于1954年6月,1986年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捕,1990年被洛宁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该判决认定高耀新系病态人格,具有部分责任能力。其后,他被送至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2000年8月11日,高耀新刑满(中间有减刑),河南第四监狱为其办理了释放证明,并发放回家路费20元。监狱干警将其送上去洛宁的公共汽车,给其买了车票,并跟司机交待了下车地。但是,高耀新此后下落不明。
2000年8月25日,高耀新唯一的亲属高友栓去第四监狱探视,方知弟弟已被释放。半个月后,高耀新被洛宁县赵村乡东山底村村民发现死在该村后山道边。
高友栓认为,弟弟高耀新是精神病人,监狱在释放时没提前告知监护人,亦未通知高耀新原籍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最终致高耀新病饿死在荒山野岭,监狱应负责。
2001年元月后,高友栓多次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洛宁县委等单位信访,要求及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