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8日,河南第四监狱与高友栓签订协议,约定“原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人员高耀新因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其家庭生活困难,根据高耀新家庭实际情况,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第四监狱与高耀新(注:应为高耀新家属)协商,第四监狱一次性救济高耀新亲属一万元。高耀新亲属对第四监狱的关怀表示感谢,不再提出任何要求”。该协议由高友栓签字、领款。
2006年11月后,高友栓又多次到司法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信访,要求河南第四监狱进行赔偿。
监狱答辩表示自身无过错
高友栓申请,河南省第四监狱按照法律规定赔偿高耀新的死亡赔偿金776080元、丧葬费19402元、高友栓上访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65000元及精神损失费(对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未予明确)。
第四监狱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高友栓于2014年11月20日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1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高友栓仍不服,遂向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