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认定监狱不作为需担责
河南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受理此案后,曾在2015年5月和6月两次组织质证。该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河南第四监狱在高耀新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应通知其原籍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但第四监狱未履行该项职责。
“虽然当时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服刑人员刑满释放时监狱应通知其亲属接回,但刑事判决认定高耀新系病态人格,仅具有部分责任能力,依正当法律程序,第四监狱在释放高耀新时负有特别注意的义务。因此,高耀新在刑满释放回家途中死亡,与第四监狱的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第四监狱对高耀新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河南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决定:撤销河南省监狱管理局2015年1月8日关于高友栓申请河南省第四监狱国家赔偿一案的复议决定;河南省第四监狱赔偿高友栓关于高耀新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29384元;河南省第四监狱赔偿高友栓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河南省第四监狱向高友栓赔礼道歉;驳回高友栓的其他赔偿请求。
南都记者从高友栓的法律援助律师李世杰处获悉,对此赔偿决定,高友栓表示不满,认为赔偿数额太低,正在向最高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