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案卷资料,河南省第四监狱答辩称,高耀新在服刑期间被减刑一次,按照监狱法规定,监狱在其刑满之日将其释放,为其出具了释放证明书,并发放了回家路费,监狱在高友栓最后一次探望高耀新时已将告知了释放时间,高耀新被释后的去向与监狱执法活动无关,监狱执法活动无过错。
此外,高友栓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诉讼时效,且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应驳回其赔偿申请。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复议认为,高耀新之死是其刑满释放后自行走失所致,并非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高耀新人身权所致,本案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高友栓所提赔偿申请明显超过法定时效,赔偿申请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