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季,安徽大学2014届毕业生小黄应聘上了合肥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文案职位,却在入职前被告知,劳动合同要在3个月试用期考核通过后才可签订。
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却推脱称,转正要等领导出差回来决定。“一直拖了5个月,我等不下去便辞职了”。
——试用期成“随意期”。“试用”多久才正常?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然而记者发现,现实中试用期屡屡超期、甚至无端续期。
家住合肥市的李冰去年起就职于当地一家传媒公司,合同上注明试用期为3个月,然而到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却以“试用期时间太短,了解不全面”为由,提出再进行为期一年的“考察期”,期间依旧无法享受到正常的福利待遇。
人力资源服务商“前程无忧”曾开展一项调查显示,受调查的应届毕业生中有43.8%的受访者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超长试用期的现象多集中在应届毕业生群体。
——说炒就炒,辞退理由“莫须有”。今年5月,南昌大学2015届毕业生何佳俊应聘了一家国企,最终顺利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
然而9月初,他却突然被告知,因为试用期内考核成绩靠后,企业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并未说清具体考核办法。